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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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韩福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雅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228号
韩雅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南京韩福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泽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钢华、杨洋、黄新红、李国、许云峰、谭慧竑、朱海燕、刘锁川、南京泽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2021-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721号
刘锁川:
上诉人杨洋、刘钢华、黄新红、许云峰、朱海燕、李国就(2020)苏0114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全金华
电话:025-8352366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诉被告俞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049号
俞腾: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汪永生诉被告李胜利、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032号
李胜利、谢玲:
本院受理原告汪永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资华石材工艺厂诉被告郑移水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61号
郑移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资华石材工艺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