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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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义梅与被告南京涵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831号
南京涵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义梅与被告南京涵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马晓蕊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依佳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明然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926号
南京明然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依佳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明然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马晓蕊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于庆祝与茆晶晶、白振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536号
茆晶晶、白振甲:
本院受理于庆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申请人南京醉他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行审14号
南京醉他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你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行审14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申请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申请人南京醉他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一案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行审13号
南京醉他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你公司行政处罚、罚款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行审13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申请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建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亚盛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231号
安徽亚盛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建腾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杨增瑞诉被告端和祥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333号 端和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增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杨增瑞诉被告朱长顺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334号
朱长顺:
本院受理原告杨增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京金赣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234号
南京金赣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