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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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国红与被告熊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8-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138号
熊爱奇:
本院受理胡国红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被执行人张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的公告
2021-8-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执1052号
张敏: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张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执105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谭大水
电话:025-8352368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李国臣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公告
2021-8-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83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臣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3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