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陈雯与被告王晨离婚纠纷的公告
2021-07-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230号
王晨:
本院受理原告陈雯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丛蓉
电话:025-8352367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通禾诺母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康慧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823号
南京康慧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通禾诺母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全金华
电话:025-8352366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夏海燕诉被告彭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50号
彭坤:
本院受理夏海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朱文静诉被告邱成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742号
邱成盼:
本院对原告朱文静诉被告邱成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962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宏水诉被告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65号
李莹: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彪扬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788号
舒绍军:
本院对南京彪扬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古都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朱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29号
朱爱红: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古都建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朱风荣与被告周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815号
周建云:
本院对朱风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