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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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邱燕、田震、马淑英诈骗罪一案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执2272号
各被害人:
关于邱燕、田震、马淑英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法将退赔款退还给各被害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告通知各被害人向本院申报认领退赔款,公告期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本院依法予以提存。公告期满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越宇
电话:025-83529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钱国强、杨素梅诉被告阎尔海、王喜健、宋海峰,第三人朱志清、朱伟伟侵权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792号
阎尔海:
本院受理原告钱国强、杨素梅诉被告阎尔海、王喜健、宋海峰,第三人朱志清、朱伟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968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戴雷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荣国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511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荣国健身中心:
本院受理戴雷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何怀权与被告南京爱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552号
南京爱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何怀权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539号
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鹏宇消防器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来安县恒广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098号
来安县恒广建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鹏宇消防器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方海生与被告郎有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101号
郎有喜:
本院受理方海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兰所诉被告周远涛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283号
周远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程芳诉被告南京拜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359号
刊登于2021年7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网络公告送达第383期,关于程芳诉被告南京拜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应更正为“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3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林晗诉被告江苏银企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465号
刊登于2021年7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网络公告送达第383期,关于原告林晗诉被告江苏银企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应更正为“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3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孔苏苏诉被告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48号
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孔苏苏诉被告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3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李春梅诉被告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05号
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梅诉被告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3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杨诉被告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04号
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杨诉被告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3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罗金晓诉被告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公告
2021-07-2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03号
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金晓诉被告南京拓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佑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3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