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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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资华石材工艺厂诉被告郑移水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6-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61号
郑移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资华石材工艺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南京恒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柳、向婷婷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6-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385号
南京大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柳、向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恒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周新标诉被告赵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1-06-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763号
赵来:
本院受理周新标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李思勇诉被告盛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1-06-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832号
盛行:
本院受理李思勇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孙斌诉被告邱洋洋、邱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司大别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1-06-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845号
邱红伟:
本院受理孙斌诉邱洋洋、邱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司大别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扬诉被告郑梓龙、江苏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6-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846号
郑梓龙:
本院受理张扬诉郑梓龙、江苏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管志群诉被告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915号
王聪:
本院受理原告管志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