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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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利军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510号
钱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9680、025-8352366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衣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豪骏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997号
南通市豪骏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衣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豪骏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9680、025-8352366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李跃峰诉被告杨源、被告甘红亮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054号
杨源、甘红亮:
本院对李跃峰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书剑
电话:025-83523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孙文昀与被告谭海鹏离婚纠纷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738号
谭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昀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7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铁心桥法庭圆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其华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张文琴与王凯、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邦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918号
王凯、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邦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文琴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车车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796号
上海车车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文与被告余启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676号
余启伍:
本院对王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港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南京瑞翔佳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36号
南京瑞翔佳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绿港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书菊与被告马昌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84号
马昌虎:
本院受理张书菊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