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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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俊与被告南京奥贝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卿追偿权纠纷的公告
2021-06-1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64号
南京奥贝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卿: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与被告南京奥贝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9680、025-8352366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牛鹏飞诉被告张作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1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449号
张作良:
本院受理牛鹏飞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雅卢木业经营部与被告韩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1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716号
韩友刚: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雅卢木业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佰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兰思雨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6-1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947号 兰思雨: 本院受理南京佰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书剑 电话:025-83523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