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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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橙、陈姣姣诈骗罪一案的公告
2021-06-1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执1700号
各被害人:
关于被执行人关于余橙、陈姣姣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法将退赔款退还给各被害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告通知各被害人向本院申报认领退赔款,公告期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本院依法予以提存。公告期满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越宇
电话:025-83529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常青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6-1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821号
沈伟:
本院受理南京常青树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成与被告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6-1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675号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6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铁心桥法庭圆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其华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