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4民催3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 22293569的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8年7月12日、出票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41 22293569、票面金额2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8年7月12日、出票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4民催4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2293556的银行汇票(出票时间2018年1月15日、收款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职业大学食堂、出票金额5000元、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41 22293556、票面金额5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8年1月15日、出票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职业大学食堂);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原告王权与被告邹齐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750号
邹齐振:
本院受理原告王权与被告邹齐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马晓蕊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莹诉被告南京稻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794号 南京稻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诉被告南京稻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361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南京智煜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宝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445号 郭宝琳: 本院受理南京智煜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