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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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国进诉被告李跃宁、万欣静、朱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公告
2021-04-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362号
万欣静:
上诉人张国进就(2020)苏011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娟娟
电话:025-83523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洪浩哲诉被告张羽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04-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4650号
张羽:
关于原告洪浩哲诉被告张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剑秋与被告胡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139号
胡迎春:
本院受理张剑秋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代分分诉被告王四彬、王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公告
2021-04-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286号
王四彬:
本院受理原告代分分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强
电话:025-8352961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