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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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波与被告中能万源(北京)汽车销售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3-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4055号
中能万源(北京)汽车销售股份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顾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366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乐不锈钢加工部诉被告江苏红宝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3-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960号
江苏红宝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乐不锈钢加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南京标创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普睦贸易有限公司、徐普民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03-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177号
南京普睦贸易有限公司、徐普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标创炉料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张飞荣诉被告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南京高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公告
2021-03-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022号
南京高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荣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郭本祥猪肉经营部诉被告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3-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379号
李凤: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郭本祥猪肉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兴银诉被告陈玉财、陈东、张桂梅,第三人刘法军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03-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136号
陈玉财、陈东、张桂梅:
关于原告王兴银诉被告陈玉财、陈东、张桂梅,第三人刘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米玲
电话:025-8352961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关于王秀、郑雪茹、陈彰、王佳豪、杨新兴、杨婷婷、徐洁瑜诈骗罪一案的公告
2021-03-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执854号
各被害人:
关于被执行人王秀、郑雪茹、陈彰、王佳豪、杨新兴、杨婷婷、徐洁瑜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法将退赔款退还给各被害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告通知各被害人向本院申报认领退赔款,公告期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本院依法予以提存。公告期满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宇豪
电话:025-8352366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彭春林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品炎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3-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949号
南京品炎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彭春林木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