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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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琼诉被告蔡二迎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12-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693号
蔡二迎:
本院受理原告赵琼诉被告蔡二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其华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朱安友诉被告徐从巧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12-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360号
徐从巧:
本院受理原告朱安友诉被告徐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其华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金殿尧诉被告南京昆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12-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126号
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金殿尧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娟娟
电话:025-83523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国进诉被告李跃宁、万欣静、朱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公告
2020-12-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362号
万欣静:
本院对张国进诉你及被告李跃宁、朱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娟娟
电话:025-83523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李传奇诉被告江苏宇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虎之翼建材经营部、周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0-12-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5835号
南京市江宁区虎之翼建材经营部、周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奇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宇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2019)苏0114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强
电话:025-8352961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陈兵诉被告南京加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12-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364号 南京加豪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兵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武道银冷饮店诉被告丁中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12-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2910号
丁中元:
本院受理南京市江宁区武道银冷饮店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2910号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盛珊珊诉被告冯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12-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779号
冯莹:
本院受理盛珊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962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