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孙辉辉诉被告陈尚贵、蔡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849号
陈尚贵、蔡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辉辉诉被告陈尚贵、蔡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波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树红与被告陈健铭离婚纠纷的公告
2020-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882号
陈健铭:
本院受理刘树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郭莉莉
电话:025-83523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贾侃华诉被告朱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525号
朱鸿利:
本院受理原告贾侃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徐明军与被告南京庆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2963号 南京庆芹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徐明军与被告南京庆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权与被告邹齐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368号 邹齐振: 本院受理原告王权与被告邹齐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