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雨人[2019]雨人社察案字第341号《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的公告
2020-09-2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行审10号
南京小鸡卓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雨人社察案字第341号《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06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雨人(2019)雨人社察案字第156号《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的公告
2020-09-2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行审13号
南京基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雨人社察案字第156号《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06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高新区王助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贾金红的公告
2020-09-2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509号
濮阳高新区王助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贾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韩芳
电话:025-8352964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涛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2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134号
王伟:
本院对原告张涛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8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