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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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4民催4号
申请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票号30100041-20039444、出票金额85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6日、出票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
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原告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莆田市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9-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602号
莆田市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尚小强
电话:025-8352360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巫军与被告南京浩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9-1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735号 南京浩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巫军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