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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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乐菱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2009号
范春: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乐菱建材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盐城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索拿斯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2号
南京索拿斯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盐城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夏顺才诉被告杨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993号
杨鋆:
本院受理夏顺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吴明俊诉被告贺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333号
贺沧:
本院受理吴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申请执行人王洲与被执行人南京宁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执724号
南京宁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洲与被执行人南京宁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114执724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旭干
电话:025-8352365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申请执行人吴香香与被执行人姜辉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执847号
姜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香香与被执行人姜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执847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旭干
电话:025-8352365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申请执行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兴智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执857号 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兴智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执857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旭干 电话:025-8352365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周帅帅诉被告郁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987号
郁成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帅帅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