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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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福生诉被告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0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2758号
陆卫东:
本院受理范福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林建诉被告袁骏、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0-09-0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43号
袁骏: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强
电话:025-8352961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太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雨情宾馆物权保护纠纷的公告
2020-09-0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099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雨情宾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太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强
电话:025-8352961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蒋根林诉被告蒋根春、卢凤仙、蒋达伟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
2020-09-0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7100号
卢凤仙、蒋达伟:
本院对蒋根林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71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全金华
电话:025-83523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贾丽娟旅社与被告吴永才旅店服务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9-0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267号
吴永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贾丽娟旅社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尚小强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贺宁与被告童庚生、王玉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0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093号
童庚生、王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贺宁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2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池金龙诉被告南京浩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03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516号
南京浩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池金龙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8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