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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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诉被告凌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155号
凌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韩芳
电话:025-8352964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戴睿闻诉被告吕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529号
吕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戴睿闻诉被告吕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猛诉被告潘仁豪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351号
潘仁豪:
本院受理王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房小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9-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2318号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房小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23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尚小强
电话:025-8352360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施华贵诉被告黄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331号
黄巍:
本院受理原告施华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祝怡
电话:025-8352964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毕如明诉被告叶显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0-09-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829号
叶显巨;
发布于2020年6月3日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官网送达公告栏上,关于原告毕如明诉被告叶显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2020)苏0114民初216号”更正为“(2020)苏0114民初1829号”、“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更正为“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06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巨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蒋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9-0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388号
蒋明安: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巨涛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8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