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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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睿古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8-2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032号
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睿古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8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好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俊清、韩晓琳追偿权纠纷的公告
2020-08-2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640号
戴俊清、韩晓琳:
本院受理江苏好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全金华
电话:025-8352366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姜利诉被告王立贵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8-2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248号
王立贵:
本院受理原告姜利诉被告王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杨修新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公告
2020-08-2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461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修新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海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公告
2020-08-2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463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永超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公告
2020-08-2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464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超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周柯利诉被告吴方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8-2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469号
吴方锐:
本院受理原告周柯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