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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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仇艾连蔬菜经营部诉被告南京醉他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92号
南京醉他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仇艾连蔬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方林诉被告胡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646号
胡少忠:
本院受理王方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董帅诉被告赵玥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2874号
赵玥:
本院受理原告董帅诉被告赵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明春、廖克军、林学权、张双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983号
施明春:
本院受理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全金华
电话:025-8352366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文俊诉被告孙小兵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944号
孙小兵:
本院受理张文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快誉磨料磨具经营部诉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071号
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快誉磨料磨具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1071号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万华茹诉被告罗威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960号
罗威:
关于原告万华茹诉被告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朝明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吉红卫诉被告高海燕、吴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2126号
高海燕、吴晖:
本院受理原告吉红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田超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618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超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昊阳
电话:025-83523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英男与被告孙凤林、于洪浩、第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8-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1455号
孙凤林、于洪浩:
关于原告王英男与被告孙凤林、于洪浩、第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969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