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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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宏宝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5-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905号
马鞍山市宏宝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宏宝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长青诉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2020-05-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254号
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刘长青诉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法裙诉被告时培助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05-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7317号
时培助:
本院受理原告张法裙诉被告时培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姜利诉被告王立贵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5-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248号
王立贵:
本院受理原告姜利诉被告王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杨修新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公告
2020-05-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461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修新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海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公告
2020-05-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463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永超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公告
2020-05-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464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超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