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盐城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索拿斯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4-2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2号
南京索拿斯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盐城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慧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4-2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829号
孙杰:
本院受理南京慧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下午15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吴燕玲与被告孙春梅、廖大超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4-2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6029号
孙春梅、廖大超:
本院受理原告吴燕玲与被告孙春梅、廖大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波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