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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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仁华,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社区翠蓉花园1栋105室。2025年7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6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雨花台区大队执行逮捕,因病暂未予收押。
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2026)苏0114刑初3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仁华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该判决现已生效。2026年3月5日,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刘仁华的患病情况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现待贵院对刘仁华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结果出来后,我所将依据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办理”。
2026年4月8日,罪犯刘仁华以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提交南京市明基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出院、入院记录、超声检查报告单等,并由其单位推荐其同事作为保证人。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26年5月9日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医学诊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被审查人刘仁华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刘仁华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收监执行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仁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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