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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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良玉,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5305120835,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平治南苑2幢1407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西街123-2号。2012年因贩毒被劳动教养一年;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6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因病暂未予收押。
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4)苏0114刑初24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良玉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该判决现已生效。2024年9月1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向本院出具不予收押通知书,以刘良玉患有肺恶性肿瘤、糖尿病、高血压3级,对罪犯刘良玉不予收押。同日,罪犯刘良玉以其患有肺癌恶性肿瘤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由于罪犯刘良玉一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保证人作担保,因此监外执行程序未能启动。2025年8月25日,罪犯刘良玉再次因患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南京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CT检查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等,并由社区推荐的居民尹贻花作为保证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刘良玉已确诊的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且经多次沟通,罪犯刘良玉始终拒绝配合规范治疗与检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苏0114刑更9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刘良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3月16日,罪犯刘良玉以其患有肺癌,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南京市第一医院出院、入院记录、超声检查报告单、病理检查报告单等。
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医学诊断,技术审查意见为“被审查人刘良玉右上肺腺癌(IA3期)诊断明确,目前刘良玉没有材料证明其针对右上肺腺癌进行了规范性治疗。刘良玉的疾病不符合司发通〔2023〕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久治不愈”的解释,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故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刘良玉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收监执行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良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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