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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法官讲述办案故事 |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日期:2024-0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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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徐睿  民一庭员额法官


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通畅,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因此,由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也随之增多。作为承办法官的我,就在不久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起一本小说,怼天怼地惹风波

颜某是一名小有名气的网络作家,著有《X眼》《念Y》等代表作品,部分作品版权已被影视公司收购并即将影视化。2022年2月,林某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了她自行制作的 “调色盘”(抄袭文与原文进行对比的工具),指责颜某创作的《X眼》抄袭了某部畅销小说,并大量使用“敢抄就别装死”、“微博拉黑大师”、“爱抄袭的小作者,快来我微博受刑,躲在论坛当什么老鼠人”等带有诋毁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文章一经发出,引发了部分网友转发、评论,“调色盘”中涉及的两部小说的书粉也在网上掀起骂战。之后,林某又自行制作了颜某的代表作《念Y》与其他三部畅销小说的“调色盘”,指责颜某抄袭融梗,再次引起了“风波”,颜某“抄袭”事件热度不断发酵。

针对大量质疑抄袭的声音,2022年6月,颜某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了《X眼》的“反调色盘”,声明不存在抄袭行为。两天后,林某将其发表的相关博文删除。

因为这场抄袭风波,颜某陷入了抑郁情绪,她认为,林某的一系列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对案涉小说的销量和潜在的商业价值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气愤之余,颜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在其个人微博、《法治日报》刊登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本案合理支出费用。

损害他人名誉,网络发文需谨慎

案件很快分配到我的手上。庭审中,双方就“林某是否侵犯颜某的名誉权”产生了激烈争执。颜某认为,林某在网络上公开发表的侮辱性言论,是以支持原创之名,行网络暴力之实,对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作品网络销量也呈现断崖式下降,商业价值严重受损。林某则表示,自己只是行使了一个普通读者的评论权,“调色盘”只对相关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列举,没有夸大事实,更不存在恶意诽谤。颜某公开起诉后,面对家人和网友的指责,自己也承受着巨大压力。

“名誉”究竟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颜某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公众对其行为具有评述的言论自由,颜某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也应有一定的宽容度,但自由应以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或满足公众正当兴趣的善意为限度。林某依据其自行制作的调色盘认为《X眼》《念Y》涉嫌抄袭其他小说,并通过个人微博发布了颜某的作品存在抄袭的相关言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眼》《念Y》与其他小说在故事背景设置、人物关系、故事脉络、语言描述、主要内容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林某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小说存在抄袭的情况下,发表不实言论且使用大量侮辱性语言对颜某人格贬损,相关言论被转发、评论后,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部分网民对颜某及其作品的负面评论,造成颜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其作品销量也产生了负面影响。综上,法院认定林某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在综合考量了林某的侵权方式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范围后,雨花台区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在个人微博主页刊登向颜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并置顶保留十天。同时,林某向颜某赔偿损失合计31500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这场风波仍未结束。林某履行判决时的道歉声明较为含糊,颜某表示不能接受,双方为此又起争执。作为一审承办法官,我主动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劝说二人互谅互让,各退一步。最终,林某真诚地发布了对颜某的道歉声明,两人化干戈为玉帛,也为这场在网络小说圈内引起的激烈讨论画上休止符。

没有边界的言论自由是一把利刃,伤人也伤己

一起由小说“抄袭”风波引发的案件,充分展示了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的边界问题。作为公众人物,公众对其行为具有评论和舆论监督的自由,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也应有一定的宽容度。公众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自由应以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或满足公众正当兴趣的善意为限度,不可任意弯曲事实、夸大事实,亦不可贬损、侮辱他人。一旦言论超出了必要的界限,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作为承办法官,我希望这起案件的裁决,能够为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范例,没有边界的言论自由是一把利刃,伤人也伤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所有人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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