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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警示篇 |“被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成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况需警惕!
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案件申请执行人唐某从上海赶来,只为向案件承办执行员冯涛送上一面锦旗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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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曾任南京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近15年之久,然而多年来其对此浑然不知,直到2023年因该酒业公司涉诉导致自己坐上被告席,唐某方才得知自己曾被伪造签名,戴上案涉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帽子。后唐某因该“法定代表人”身份而成为公司涉诉案件被执行人,被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唐某将酒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虽拿到胜诉判决,但此时的酒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只得通过执行程序维护权益。唐某告诉案件承办执行员冯涛,自己在上海从事金融行业,个人征信污点会影响其事业发展,希望尽快涤除身份。面对心急如焚的唐某,冯涛第一时间向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函,唐某涤除身份登记事项全部办理完成。至此,唐某才真正甩掉“法定代表人”身份。

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挂名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如此,近年来涉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责任及身份涤除的案件也已呈现出增长趋势。在本院办理的另一执行案件中,王某曾系某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监事,但在其任职监事的三年期间,曾多次要求行使监事权利、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均遭公司“无回应”,王某无法正常行使监事的监督权,成为“挂名”监事。最终,因任期届满,王某向公司请辞监事职务,然而就连辞职信也未得到公司任何回应。由于案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的原因,王某作为监事无法履职,且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救济途径涤除身份备案登记,只得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上述两案件中,唐某及王某既未曾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也未能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为规避相关风险,为唐某及王某这样与公司无关人员或公司下属戴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高帽,使其陷入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诸多责任风险。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在充分尊重公司治理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权责内容又作出进一步规范,更通过严格忠实勤勉义务标准,明确公司关键角色的任职资格、信义义务、违信责任等,强化了关键角色的法律约束。这就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有意识地提高自身规范经营意识、风险意识,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忠诚勤勉履职。而那些并不具备管理能力,且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的自然人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潜在责任风险也相应不断攀升,被挂名成为公司关键角色后,同样要承担严格的责任后果,尤其是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想要涤除身份则变得更加困难。

据此,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并非纯获名声或利益的好事,应更加谨慎对待。对于身份信息被冒用于公司注册登记,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应在获悉后第一时间采取自治救济措施,与公司协商退出、向工商登记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如“被挂名”当事人已穷尽自治救济手段,仍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保障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过诉讼方式涤除身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囿于相关身份而莫名“背锅”承担责任。而对于因接受好友、亲属邀约而挂名的当事人,接受邀约前应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范围、运营模式、经济状况等,确保公司系合法正常运营,同时了解公司章程中相关关键角色的权责义务等,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如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风险隐患,而公司始终无回应的,如上述案件中当有权召集股东会议的主体怠于行使权利,或适格股东或监事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遭拒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避免损失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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