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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男方不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法院这么判
日期:2021-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对夫妻签好协议后离婚,约好男方要支付 15 万元的补偿款,没想到男方认为自己是在威逼、恐吓下签订了补偿条款,一直拖着不给,女方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男方支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金。

梁娟和张某有一个女儿,2018 年 11 月 27 日,梁娟和张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张某要向梁娟及女儿一次性支付 15 万元的补偿款,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二人离婚后,他们的女儿将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自己所有的补偿份额转让给母亲梁娟,也就是说,梁娟获得了 15 万元的全额补偿权益。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梁娟多次找张某催要,可张某不愿给。于是,梁娟将张某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履行约定,支付补偿款及 10 万元违约金。

张某在庭审时表示,涉案离婚协议是在梁娟和女儿的威逼、恐吓下签订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款的约定。

法院认为,只有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时,一方当事人才能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行使撤销权。但是该案经过审理,并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梁娟和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后依法登记,存于民政部门,所以法院认定涉案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对于梁娟主张的 10 万元违约金是否该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复合性协议,即使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也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即离婚协议不属于民商事合同,因此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雨花台法院判决张某支付补偿款 15 万元,驳回梁娟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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