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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从小作坊进货的“名牌口罩”多次倒卖价格翻数倍,四人被重判
日期:2020-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雨小宣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有不法分子趁“疫”作乱,不顾他人安危销售冒牌口罩牟取私利 。 3月2日上午,南京涉疫刑事案件第一案由雨花台区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并当天宣判。程某等4人获重罪处罚。该案是疫情爆发以来南京首例销售冒牌口罩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系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1月下旬,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护需要,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程某与被告人朱某商议寻找口罩货源对外销售以牟利。1月22日,经被告人朱某联系,被告人程某以11468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丁某处购进仿冒的3M牌9001、9001V型防护口罩共计51600只,并通过微信以不低于309484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其中包括20余家药店。该冒牌口罩系被告人张某从一家庭小作坊购进,再以886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丁某。1月27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消费者的电话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1月29日,正式向雨花台区公安分局移交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两日内相继抓获上述四名涉案人员,并在被告人程某驾驶的车内查扣3M牌9001口罩500只。经“3M”商标权利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审理,该法院充分做好庭前组织筹备工作,成立案件审理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制定涉疫情犯罪案件审理预案,明确专门审判团队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并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庭审在审判长韩芳副院长的组织下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各环节依次展开、环环相扣,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顺畅有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程某等4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经鉴定,被告人程某等4人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商品自身及外观包装上均标有“3M”商标标识,故案涉口罩既属于不能满足消费者防护需要的伪劣产品,又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案证据均证明被告人程某等4人销售明知是假冒“3M”品牌的商品,对产品质量也有明显的放任态度。被告人程某等4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被告人程某等4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符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同时,案涉伪劣假冒口罩在一天之内从进货到转卖到最后售出,价格翻出近10倍有余,被告人程某等4人属于明显的乘疫情防护需要牟取暴利,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十六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从案发至法院一审宣判,全程仅历时1个月零3天,真正做到了快立、快审、快结,充分体现了行政、司法机关合力依法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同时,该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提高警惕,谨慎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一旦发现可疑信息,请及时报警。

    购买“正品”口罩小贴士

1. 利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官网,点击医疗器械查询,进入国产医疗器械产品页面,输入口罩名称,就能查询到口罩注册证编号及口罩的使用范围。

2. 线上购买建议选择品牌官方网站,线下购买建议前往正规药店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时除了查看店铺是否具备备案凭证、营业资质外,还可以向商家索取发票。

3. 温馨提醒:微商、小店铺销售口罩渠道来源不清,风险较大,需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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