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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江苏法制报》 他们为不诚信埋单
日期:2018-08-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俗话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但有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在庭审中竟作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和证据,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法律必将严惩。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就对以下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发出“司惩”案号决定书,让他们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

案例一:公交公司虚假程序罚10

吴某是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因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吴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及所欠工资差额。

庭审中,吴某为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提交了公交智能监控调度系统记录的照片打印件,其中载明了吴某20173月至同年5月的工作情况,但该公司当庭对系统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虽然该公司承认智能监控调度系统确实存在,但认为吴某提交的20173月至同年5月系统记录系其伪造。

法官随即对公交智能监控调度系统记录的真实性展开了调查,并前往该公司依法调查取证,但公司却以存在内部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法官调取公交智能监控调度系统记录,在经过法官法律释明后,也只提供了20173月份的记录,拒不提供20174月至5月相关记录。

经核对,法官现场调取的20173月记录与吴某提交的照片打印件内容一致,法院对吴某提交的公交智能监控调度系统照片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面对铁一般的证据,该公交公司终于承认了进行虚假陈述的事实。

因该公交公司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且在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时进行阻碍,严重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对该公交公司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于期限内自动缴纳了罚款,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二:借款公司隐瞒事实罚5

在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借款公司称通过第三方网银平台分笔向王某交付借款合计72600元,且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为月利率0.71%,因借款期满后王某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借款公司提交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付款确认书、付款电子回单等证据,但王某当庭辩称未足额收到出借款项,并提交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接收账户交易明细。

法院随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却发现2017814日该借款公司通过第三方网银平台向王某账户汇付第一笔借款11700元后,当日此笔款项就随即被以POS消费方式转入某支付服务公司的账户,而该支付服务公司正是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公司名下的还款扣划公司,对王某账户具有进行扣款的授权,故应视为该借款公司仅实际向王某出借60900元。

借款公司在明知仅向王某实际出借60900元的情况下,仍向法院隐瞒实际借款金额,并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本金72600元,属于虚假陈述和虚构债权本金数额。

同时,借款公司当庭陈述其仅按合同约定月利率0.71%的标准,收取了王某借款期内利息3092.76元,但根据王某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公司从王某账户扣划利息合计9726元,以实际出借款609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借款公司实际在按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收取利息。借款公司以虚假陈述的形式,对法院隐瞒了其超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事实。

因借款公司隐瞒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并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事实认定,法院依法作出对该借款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借款公司已于期限内自动缴纳了罚款,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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