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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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如今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不小心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找商家维权啊!可现在却有一类人,故意购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如此“独具匠心”的维权方式,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这不,仅2016年,市民余某就盯着一家超市告了几十次,最终,法院认定其并非“普通消费者”,驳回了其索求赔偿的诉求。
2016年10月1日,余某在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一袋单价为7.5元的瑞士卷,包装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16日,保质期6个月。事后余某发现购买的商品已过保质期。在未向超市反映,也未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的情况下,余某于2016年12月1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7.5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
超市方面对余某的动机产生了怀疑。这一查还真查出问题来了,余某曾在超市多家连锁店购买商品维权,光2016年针对该超市的诉讼案件就已经有几十起。针对这个情况,超市认为,余某在超市的购物均是以盈利为目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
可是,如果超市的食品没有问题,余某又怎么能告得起来呢?对此,超市强调,在日常经营中有严格管理制度,不会销售过期的商品。余某购买了此商品后,未及时与超市反映,时隔两个月直接向法院起诉,超市认为余某存在拿过期商品替换正常商品的可能性。同时因店里的监控视频已被覆盖,故余某当时的购物情况无法核实。
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余某在南京市法院系统共涉及案件56件,均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余某称自己在亲戚处帮忙,有稳定的收入。但经调查核实,余某其实是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不领取固定工资,仅在年底一次性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多次购买商品进行维权,结合余某的职业、收入情况,且购买涉案商品后原告未向商家反映,也未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却选择于两个月后直接诉讼的情形,法院有理由认定余某购买本案诉争商品系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故对其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