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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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修改完善了相关法律条文,进一步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发了几百份传单,她被判刑3年并罚款3万元
发了几百份传单,她被判刑3年并罚款3万元
2016年10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张秀等4名被告人下达刑事判决书,其中,张秀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张秀低下了头。“我愧对我的母亲和女儿。”她喃喃道。
2015年2月的一天,张秀来到了栖霞区长营村附近一间房屋内,这里是她的功友刘丽的家。她走进屋内,李云和黄敏已经坐在屋里,正把一叠叠纸和光碟装进袋子里,纸上印着“法轮大法好”、“真善忍”等字。
“我们一起装,这样快点。”张秀加入了分装资料的队伍。
屋内这4人都是“法轮功”练习者,自从“法轮功”被认定为邪教后,她们便转入地下,继续练功。
将“法轮功”宣传材料分装入袋后,已是傍晚7时。4人拎着袋子,登上了公交车,前往秦淮区苜蓿园东街1号,这里有几栋居民楼。虽是第一次来,但4人十分默契,有人去车棚、有人到小区楼道,悄悄将这些邪教宣传品塞进车篓里、防盗门内。
张秀从居民楼出来后,手里还剩不少宣传单,于是她来到卫岗公交车站附近,向过路群众发放,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此时她手中还有441份未散发出去的“法轮功”宣传单。
很快,另外3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秀等人明知“法轮功”是被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仍以宣传“法轮功”邪教为目的,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这4人均做出了判刑并罚款的处罚。
其实,这已不是张秀首次落入法网。2000年6月,她因煽动他人练习“法轮功”被行政拘留15天;同年10月又因练习“法轮功”被劳教1年6个月;在2005年至2014年间,更是4次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劳动教养和拘留。
对于这些,张秀似乎并不在意,她甚至对劝说她迷途知返的反邪教志愿者说:“我就发发宣传资料,我不信政府能拿我怎么样。”
确实,以前,我国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邪教人员,一般采取劳教措施,只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的,才处3—7年有期徒刑。不过,后来劳教制度被取消,如何处罚违法情节轻微的邪教人员成了法律空白,《刑九》正是对该空白的及时补充:对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正表明我国对邪教犯罪的“重典”之治。”一位法学专家说。
如今,在监狱服刑的张秀已对自己的行为忏悔不已。她交代,由于自己没有文化,从小在家娇生惯养,养成了好吃懒做和自私执拗的性格。刚开始接触到“法轮功”时,她以为修炼“法轮大法”可以强身健体,事业有成。可在修了20多年后,如今张秀的血糖已达到临界,血压也很高,生活靠姐姐救济,丈夫也离她而去,这时她才意识到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自己一直被“法轮功”欺骗了,处在臆想之中。
在狱中,张秀回顾过去20多年练功的日子,感到自己深受其害:“‘法轮功’通过不断对我心理暗示,从而实现对我的精神控制,使我的生活、家庭、工作都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她还劝诫那些执迷不悟的邪教信徒回头是岸:“所谓大师的话,现在在我看来不过是谎话连篇。希望你们能以我为反面教材,醒悟过来,远离邪教组织。”她说。
制作100多张反宣币,他违法锒铛入狱
“我以为自己在传播“真善忍”的真理,没想到不知不觉选择了一条走向毁灭的道路……”
说这话的人叫王明,55岁。他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贤惠的妻子和可爱的女儿,可如今妻离子散,自己锒铛入狱。
事情还要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当时,王明听人介绍说练习“法轮功”可以锻炼身体,便练习起来。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发出《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法轮功”被定为邪教。然而此时,仅有初中文化的王明已被彻底“洗脑”,无法辨别是非,在他心里,练习“法轮功”可以祛病健身,一心向善,不可能是邪教,仍执迷不悔地坚持练习“法轮功”。
王明曾是名出租车司机,因工作时间较自由,经常在全市跑来跑去,与其他功友联系密切。家人百般劝解他脱离邪教,他一点都听不进去。因心思全在练功上,不认真工作,家里经济条件一直十分紧张,他还经常自掏腰包印制“法轮功”宣传材料,妻子为此经常与他吵架。女儿原本学习成绩很好,可也因为爸爸练功,成绩一落千丈,中专没毕业就辍了学。
2011年初,王明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妻子也带着女儿离开了他。出来后,王明不思悔改,仍偷偷练习“法轮功”,他坚信自己的“虔诚”一定能够求得“圆满”。李洪志要求信徒必须“走出去”、“讲真相”,宣传“法轮功”歪理邪说,王明于是偷偷做起了“反宣币”,也就是在人民币上写“法轮功”宣传标语。
2015年12月,公安机关找到王明,在其家中、单位及所驾驶的车内,查到了100多张写有反动标语的人民币。这些反动标语分别被写在61张一元面额人民币、14张拾元面额人民币和8张五元人民币上。此外,公安部门还搜到相关印章一枚、手抄笔记57份及若干“法轮功”资料。
证据确凿,王明对自己制作邪教宣传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虽然因及时发现,王明行为并未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较轻,但依据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12月,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其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明的女儿也来到了现场,多年未见,父女俩抱头痛哭。女儿即将结婚,可身为父亲却走进了监狱。
这件事也促使王明反思自己,通过在监狱里不断学习,他终于意识到过去的自己是多么荒唐,“原本一个幸福的家被我亲手毁掉了,我想把我的认识,告诉每一个被蒙蔽的人,认清邪教本质,远离邪教,才会有美好的未来。”他在忏悔书中如是写道。
《刑法修正案(九)》如何加大对邪教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如何加大对邪教处罚力度?
在新修改的《刑法》中,第300条变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人士解析:“《刑法修正案(九)》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尤其是修改后的第300条,加大了对邪教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与1997年版的《刑法》相比,《刑法修正案(九)》主要有五个变化:
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第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第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第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