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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金陵晚报》 家长擦亮眼 别掉进早教机构的“坑”
日期:2016-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几年来,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学习从娃娃抓起等理念的深入人心,加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国热、信息热、艺术热等风潮的风靡,使得孩子从小参加课外培训成为童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早教机构,一些大品牌的早教机构通常会成为家长的首选。然而“大品牌”就一定保险吗?且看下面这则案例。

买了352课时只上了30课时

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家宝(化名)。正如其名,王先生夫妇将儿子视为掌上明珠,自然是望子成龙,并为孩子将来的发展订立了阶段性的规划。

去年,王先生夫妇在逛街时看到有人分发某知名英语早教机构的宣传单页,简单了解后便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了为期两年、共352课时的少儿英语课程。本想让孩子在这两年里提高英语水平,不想刚上了30个课时,该学校就因没有办学资质,且未取得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

钱花了,学校却因没有资质而被停止办学。王先生夫妇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儿子王家宝为原告,将某知名英语早教机构的经营者余某与范某告上法庭。

机构无办学资质

合同无效

庭审中,王先生夫妇认为,因某知名英语早教机构并无办学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要求此早教机构的经营者余某、范某归还学费及利息。对此,余某、范某强调,对于合同无效无异议,但两被告主体不适格,此早教机构的举办者是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办学过程中,租房、购买材料、发放工资、收取价款均是以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本案被告应为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两被告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并未参与学校的实际经营。

雨花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告与两被告经营的某知名英语早教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此早教机构向原告提供英语教学服务,但此早教机构并无办学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规定。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学费及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两被告辩称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才是本案被告,对此,法院认为,早教机构系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原告系通过被告提供的POS机支付学费,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由早教机构的经营者承担,故对两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无效;两被告返还原告尚未进行培训部分的学费及相应利息。

法官支招

如今,早教行业如同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但与之同时,却伴随着早教机构资质良莠不齐,服务难以保障等乱象。望子成龙的家长们,赶紧擦亮眼睛看看吧,小心别被不良早教机构忽悠。如何在选择早教机构时躲开那些“坑”?法官教您几招:

一、办学资质要核对,不能轻信所谓的“大品牌”,要注意审查该机构的营业执照、许可等相关材料;

二、合同内容要审查,家长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于那些加重家长学生责任、免除机构义务的条款要据理力争;

三、交易对象要明确,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付款时的收款方都会成为交易对象的影响因素,因此要仔细辨别;

四、寻求救济要及时,家长们一旦发现机构存在倒闭、失踪或者教学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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