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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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首部“为家事立国法”的反家暴法生效,目前全市已有3家基层法院签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现公权力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新法生效以来,禁令效果如何?家暴受害人还需要社会的哪些帮助?
新法生效一个多月,3家基层法院签发“保护令”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生效,家暴受害人可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新法生效一个多月来,秦淮、玄武、雨花台等区法院先后依该法签发禁令,干预制止家暴行为。
上月29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首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该案中,申请人姚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姚某的婆婆)对其殴打或威胁,并向法院提交4份出警记录,17张照片及邻居书面证词。收到申请2天后,玄武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姚某。
秦淮、雨花两家基层法院也先后根据申请签发禁令。本月11日,雨花法院受理申请后,随即向申请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确定李某丈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48小时内即签发禁令。
记者了解到,家暴施暴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新法生效促部分家暴受害者“觉醒”
记者从市妇联了解到,自3月以来,不时有家暴受害人打电话咨询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也有受害人根据媒体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向妇联咨询如何维权。
“从我们接到的求助信息来看,反家暴法的生效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反家暴意识。”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颖介绍,上月曾有一名中年女性前来求助,称自己遭受家暴近20年,一直不知道如何自救,如今通过相关部门的宣传才得知维权途径。
记者采访发现,近期全市各法院、妇联等部门举办多场广场活动,对反家暴法进行宣传,市妇联近期接访的家暴案件也明显增加,不少过去忍气吞声的家暴受害者,开始迈出对家暴说“不”的第一步。
禁令当与强制报告、身心庇护等构建完整体系
不久前,一起发生在外地的家暴致死事件引发关注,陕西汉中11岁女孩遭父亲殴打致死,其间老师、邻居对此都知情,但无人报警求助。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保护家暴受害人不应是“一禁就灵”。社会还应当构筑完整的反家暴保护体系。如反家暴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疗结构、居委会等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即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依法给予处分。据了解,针对家暴隐蔽性、亲密性的特点,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有效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并及时进行干预。
现实中,面对家暴,不少受害者因无处可去,只能忍气吞声。反家暴法第18条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级庇护所位于尧化门,因为离市中心较远,不少家暴受害者不愿前去。陈爱武教授介绍,不少发达国家会采取“隐蔽庇护”的方式,庇护所多隐蔽在居民小区等地,不设招牌、严格保密具体位置,以最大限度保障前来寻求庇护的家暴受害者,这种方式也可引入南京。
丁颖则提出,禁令应当与强制报告制度、家暴告诫制度、对家暴受害人的庇护制度、社会支持机制、对施暴者的干预辅导等一道,成为完整体系,以最大限度制止家暴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