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京)软件谷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是中国第一软件产业基地,也是国家重要的软件产业和信息产业中心。仅两年的时间,软件谷就建成了全国首个“千亿级软件产业基地”。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是软件产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为此,2011年10月底,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成立“软件谷(知识产权)法庭”,这是全国首家以软件产业为服务对象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派出法庭。
经过几年的不懈探索,雨花台区法院不仅立足于稳妥有效地行使知识产权审判职能,重视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特点,突出审判重心,创新审判方式,而且更加注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积极在区委、区政府的整体发展规划中寻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切入点。
公正审判是最好的司法保护
据统计,目前软件谷内有软件企业618家,软件从业人员达14.6万人。如何给高新技术聚集区的快速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促进区域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雨花台区法院相信公正审判就是最好的司法保护。
2014年4月,软件谷(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软件企业职工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软件谷企业职工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该案。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雨花台区法院党组成员、软件谷法庭庭长费月华。从检察院提起公诉到判决,仅仅用了20天的时间。“这个案子太不容易了。”回忆起办理案件的过程,费月华一脸的感慨和自豪。
的确,翻开厚达20页的判决书就能看出其中的“不容易”,里面充斥着各种开发代码和模块数据,专业性极强,很难看懂。然而,费月华口中的“不容易”不止于此。
被告人秦某曾任职于中兴通讯公司,离职后与被告人田某共同成立一网络科技公司开展IPTV游戏业务。为加快研发速度,秦某违反中兴通讯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相关保密文档和程序发送给田某及于某等人用来研发个人公司IPTV游戏平台相关文档模块,造成中兴通讯公司损失人民币161.60万元。
这起案件涉及雨花台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雨花台区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因此,法院非常重视,在调查阅卷的基础上召开了二次庭前会议,做足庭审预案。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是难点。“软件谷内有软件企业500多家,对于这些软件公司来说,信息安全是他们的生命线。因此,如何来弥补软件公司的损失,如何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达到一个警示的效果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费月华在庭前组织被告人与中兴通讯公司积极协商,希望在庭审前就能让双方达成退赔方案。
4月11日,庭审中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三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主动退赔,且中兴通讯公司出具了谅解书等情节,当庭宣判三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分别赔偿一定数额的罚金。
“这起案件的公正审理为中兴通讯公司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中兴通讯公司法律顾问唐丹丹告诉记者,不仅如此,这起案件对提升软件谷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软件行业市场秩序,也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件审理后,中兴通讯公司送来感谢信,雨花台区区委书记张一新阅后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肯定和表扬。
专业审判迎接新挑战
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较强,对审判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其中不少案件的当事人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案件的新颖性、复杂性、受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城市,审判压力可想而知。
遇到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案件怎么办?软件谷法庭的年轻法官陈昊阳告诉记者,除了采取技术鉴定的传统手段外,还会向专业部门请教,或者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来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他向记者讲起了自己办过的一起案件,语气里充满了职业的满足感。
2014年,软件谷(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了首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原告张某在建材市场经营装饰材料,其经销的涉案产品共标有三种商标,分别为“○Armuxinzhuang”、“阿姆斯壮”和“○Armstrong阿姆斯壮”中英文结合商标。其中后两个商标由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法注册。2013年11月,南京市工商局雨花台分局对张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比起一般的侵权案,这起案子有些复杂,复杂在哪儿?“涉案的那两个商标在中国由无锡一家公司合法注册,只是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与阿姆斯壮公司不一样。”陈昊阳是此案的代理审判员,为了厘清这两个相同商标的使用商品范围就费了一番功夫,并专程请教了商标审核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阿姆斯壮世界工业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天花板、天花板材料,其经营范围包括以天花板、地板为主的建筑材料的批发。而无锡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保温用非导热材料、放热散发合成物。因此,张某辩称自己销售商品的名称为矿棉板或矿棉装饰吸声板,不是天花板产品。
在调查核实中,陈昊阳发现,虽然张某声称自己销售的是矿棉板,并且商品外包装、合格证和展示板上没有标明“天花板”字样,但是他在销售宣传矿棉板时并未客观介绍该商品的绝缘用途,而是刻意强调其用于天花板装饰材料的吊顶用途,意在引导有购买天花板需求或有吊顶需求的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最终,陈昊阳在判决书中写下“因涉案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与第19类天花板、天花板产品、天花板材料商品关联极为密切,故相关公众在选购天花板商品时,极易将两者混淆。”法庭在综合认定双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准确适法维护公正竞争秩序
当事人诉求日益多元化,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地利用诉讼进行竞争。如何引导规范市场主体遵守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人民法院审判面临的新问题。
2014年6月,雨花台区法院收到了软件谷内知名企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研究所送来的一封感谢信,信中高度评价了该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
几个月前,软件谷(知识产权)法庭利用“避风港原则”维护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
北京某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向雨花台区法院起诉,称华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盘上为公众提供由原告公司所享有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文学作品在线阅读、下载服务构成侵权,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此案涉及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专业技术性强。“我们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查阅了相关案例,还向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咨询网络技术知识。最终我们决定适用‘避风港’原则。”审判长陈寅说。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有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雨花台区法院认定被告华为公司对由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没有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侵权风险告知函的当日就立即删除作品并回复了原告,被告华为公司已履行了相应义务,无需承担经济赔偿,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这起案件有效维护了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华为公司南京合作处处长杨宜镇相信,只有一个好的司法环境才能为软件企业建立一个好的运行环境,对于促进软件谷企业创新发展、维护网络服务产业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