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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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骑车带我,操作不当我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他负事故全责,为何要我承担部分损失?这是雨花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林女士万万没想到自己的一个行为,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案情简介
某天,未满18周岁的小徐驾驶林女士的电动自行车,搭载林女士行驶在道路上,由于采取措施不当,电动车撞到了路边护栏,林女士随即摔倒在地。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徐负全部责任,林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林女士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损伤出血、气滞血瘀证、脑外伤后综合症与胫骨骨折,并进行了多项手术。但自事故发生后,小徐就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无奈之下,林女士将小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女士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合理损失应当得到支持。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林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小徐作为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搭载成年人,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路边护栏;林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自身健康安全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在明知小徐是未成年人,依然将其电动车交由对方骑行并违规搭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对于林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小徐及其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林女士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勘查、技术分析作出的责任认定文书,虽为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简单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交警责任事故认定书中虽认定小徐负全部责任,林女士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林女士不存在过错。林女士作为成年人,应更具有辨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其未尽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骑乘电动自行车不能“图方便、存侥幸”,违规搭载不仅违反交通规则,更会增加行车风险。遵守规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保障,别让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