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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雨花台区法院妥善化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日期:2023-0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汪某与唐某婚后因原有房屋拆迁,于2008年共同申购了一套位于雨花台区的拆迁安置房,一家三口一直居住于此。2013年,汪某与唐某因共同犯罪均被依法判处刑罚,二人服刑后,唐某遂委托同胞妹妹小唐替其夫妻打理上述房屋,小唐应允。然而2022年,汪某刑满释放回到家时却发现,小唐与其母董某共同居住在房屋内,且二人一致拒绝汪某入内。上述房屋是汪某的唯一住房,刚刚回归社会的汪某无奈只得将小唐及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汪某的诉讼请求。

依据判决书所载内容,房屋权属明确,侵权事实清楚,小唐与其母亲董某理应配合搬出房屋,然而几个月过去却未见动静。今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执行员马凡波来到案涉房屋了解情况。

原来董某如今年逾80,患病在身,小唐以照顾母亲、帮助哥嫂打理房屋的名义与母亲同住在案涉房屋,并且当年哥嫂赔偿被害人家属5元是由小唐代为出资,眼下的情况,强制其二人搬离可能加深矛盾。执行员马凡波认为,朴实的老百姓不一定懂法,她们心中有自己的“情理”,想要解决问题,光释法远远不够故事的另一头,申请执行人汪某自被拒之门外后,一直租住在附近的廉价招待所,已过退休年纪的她存款有限,眼看也快要无力支撑下去,这让执行工作陷入两难。

经了解,董某母女并非没有自己的住房。自儿子、儿媳服刑后,董某便搬入案涉房屋居住,并将自己名下的另一房屋出租,所得房屋租金一部分寄给正在服刑中的儿子,一部分自己用于生活。几年后董某患病,生活困难,女儿小唐便搬来与母亲同住。二人因一直与汪某关系恶劣,遂才拒绝让刑满释放的汪某回家。

考虑到董某年老、身体不便,执行员马凡波决定首先从化解“姑嫂”之间的矛盾入手。那笔替哥嫂赔偿的5万元是小唐的心结,而嫂子汪某则认为小姑一直占用自己的房屋,早已足够折抵5万元。执行员耐心向二人释明,汪某夫妇对小唐均无扶养义务,汪某有权要求小唐支付其占用案涉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占有使用费,然而10年前小唐为哥嫂二人垫付的5万元对小唐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其在哥嫂最困难之际伸出援手,可见有着深厚亲情基础,应相互理解。很快,小唐与嫂子汪某不再互不相让,在执行团队的调解下相互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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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唐终于搬离了案涉房屋,但婆婆董某仍独自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因其生活难以自理,又坚决不愿与媳妇同住,这让执行员马凡波很担心,他决定再次找来小唐与汪某二人。董某一直由小唐赡养照顾,小唐也愿意继续服侍母亲,但董某担心搬离案涉房屋回到自己家中居住后,将失去租金收入,需要长期支出的医药费成为难题。此时执行员马凡波表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婆婆董某病重,其儿子唐某又尚在服刑,希望汪某作为儿媳照顾婆婆。汪某连连应允,承诺会定期探望婆婆并适当分担医药费用。

重重矛盾层层化解,76日,董某在家人及执行团队的帮助下顺利搬离案涉房屋,并在执行团队的见证下与汪某完成房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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