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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一个由错误身份证号引发的“求证”难题
日期:2023-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诚信,是为人之本,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会有不守诚信之人,在民事活动中投机取巧,意图规避法律责任。雨花台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陈某在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号码,然而李某并不知情。后因二人产生纠纷,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核查,才发现陈某身份证号码错误。因原告李某向法院所提供的陈某姓名、住址等其他信息具体明确,且经核实确为被告陈某本人,故可以认定为有明确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因而该案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判决。

判决不是目的,如何帮助当事人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才是司法的价值追求。虽然案件已经顺利审结,但是被告信息不实不祥,尤其是缺少身份证号码,将有可能对后续执行工作造成阻碍,执行法官将难以快速依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其名下财产状况,也无法对其采取限高纳失等强制执行措施,查人找物困难重重。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王轶认为,审判时,应尽量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以确保后续当事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本案中,雨花台区法院书记员在庭前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时,系统一直提示被告身份证号码错误,书记员反复验证几次还是提示“错误”,由于被告并未到庭,无法现场核实。书记员赶紧向案件承办法官助理王文君请教该如何处理。王文君经核实确认被告身份证号码有误,担心是原告李某在填写号码时不慎填错,于是现场向原告李某进行核实,然而李某称该身份证号码是被告陈某亲口告之,自己也不清楚怎会有误。

此时王文君意识到,被告有可能是故意告知错误身份信息,意图阻碍诉讼程序的推进。庭后,她果断电话询问被告本人,然而被告却态度恶劣拒不提供身份证号码,并直接挂断电话。随后审判团队又查询到庭前电话送达录音,录音中显示送达人员向被告送达时,多次向其确认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被告均不配合,未提供任何有效信息。

被告身份信息不实,态度恶劣,原告担心其判后也可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向审判团队求助。法官助理王文君向案件承办法官王轶说明情况,王轶带领审判团队反复推演立案、录入、送达等过程,看是否还有可能从中找到蛛丝马迹。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是无误的,而邮寄送达被签收时被告需要在快递面单中填写身份证号码信息,审判团队立即从一沓快递面单中查找到被告签收的面单,本以为绕了一大圈终于能够顺利确认信息,然而将快递面单上被告自己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录入系统时,页面仍提示“错误”。

但这次错中有“对”,页面明确显示“第18位号码有误”,助理王文君心想,只有一位数错误,那就一个个数字尝试直到对了为止。最后果然查询到与被告相同的身份信息,但由于该身份证号码与此前原告提供的差别较大,且该信息照片也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被告的照片不符。案件承办法官王轶认为,不能排除同名同姓的可能,谨慎起见,需原告李某本人到场亲自确认信息。

李某来到法院,看到系统中显示的被告照片立即认出确系被告陈某本人,后法院又通过被告陈某户籍地址再次明确此时被告信息准确无误。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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