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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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拥有货运从业资格和相应驾照,购买一辆物流公司指定的货车,即可“入职”成为该公司的货运司机,不仅不愁货源,还能保障稳定可观的收入,如此优厚的条件,让不少货运司机心动,但事实并非如此……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物流派单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去年5月,周某在网站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某物流公司招聘货运司机,称只要拥有货运从业资格和相应驾照就可以应聘,公司提供稳定的货源配送,每年纯收入不低于18万元。在如此优厚条件的吸引下,周某立即打电话联系了这家公司。经过咨询,周某被告知,成为该物流公司的货运司机,是有前提的,须先通过公司购买一辆指定型号的货车,并统一上牌、加装GPS、办理营业执照及保险。虽说公司车价比市场价高一些,但周某想到有稳定的货运业务,只要好好干就能形成良性循环,遂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指定货车,共计花费14.7万元。
随后,周某(乙方)与物流公司(甲方)签订了《物流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三年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物流项目资源和线路,在乙方服从甲方调度下,甲方保证乙方在承运工作全勤的情况下每年获得总纯收入不低于18万元,乙方每年拥有三次无条件调整或更换物流项目资源、路线的权利。同时,物流公司承诺物流线路会根据周某居住地就近安排,线路是宿迁至淮安,点对点且不包含装卸。
然而,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却迟迟不给派单,在周某的一再催促下,仅提供了两次物流项目,其中一次存在多个卸货点需周某自行装卸,一次线路离原告居住地较远,且正值疫情无法运输,因两次物流项目情况均与公司承诺的不符,故周某拒绝接单。之后,公司未再给周某派单,相应的公司对接人员也不给予任何回复。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41800元。
法院审理
物流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周某与物流公司签订的《物流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某已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并使用规定车型车辆,物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物流项目资源和服务。目前,双方合同订立已将近一年,物流公司仅向周某提供两次物流项目,且项目情况均与双方约定的内容不符,之后物流公司未再提供物流项目和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物流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二、结合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周某购车总价、案涉车辆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法院判令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法官提醒
如今,部分网络平台、物流公司以“稳定货源”“月薪过万”等条件招聘货运司机,吸引司机购买货运车辆以供“入职”使用。但司机提车之后却遭遇派单难、接活难等情况,收入未达预期,甚至还要背负因购车产生的债务。
法官提醒,有意从事货运、物流等行业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审慎评估相关网络平台、物流公司的宣传内容,遇到低门槛、高薪酬、承诺货源及收入等情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相关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结合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要买车。如确需贷款购买车辆用于货运、物流,应当审慎评估实际收入是否可覆盖贷款月供,以及在收入未达预期的情况下,是否有其他还款来源。贷款合同签署后,贷款人应当珍惜个人信用,按时依约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