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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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依法判决撤销案涉未成年人生父作为其监护人的资格,指定该未成年人的姨妈为监护人。
林某(男)与宋甲(女)结婚后育有一子小林。2008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刚满周岁的小林由母亲宋甲抚养。之后林某与他人组建了新家庭。2022年7月,宋甲突发疾病不幸离世,留下年仅15岁的小林。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亲林某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每月仅有微薄的退休收入,且长期未与小林共同生活,表示无力承担抚养和监护责任。与此同时,小林的姨妈宋乙表示,有意愿和能力抚养监护小林,且小林与其母亲生活期间,自己经常前往照看,也和小林培养了良好的感情。为最大限度保障小林今后的学习和生活,2022年8月,宋乙向雨花台区法院申请撤销林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宋乙为小林的监护人。雨花台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母亲去世,父亲无力抚养,孤苦伶仃的小林面临着衣食住行、心理健康等一系列问题。承办法官陈丛蓉了解案情情况后,结合多年的少年家事案件审判经验,决定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了解小林内心真实的想法,评估其心理状态,尽可能将案件对孩子的影响降至最低。
征得小林父亲同意后,陈丛蓉法官与专业心理咨询师一道与小林进行了一次谈心对话。通过接触,法官发现由于长期分离,小林对父亲的情感是比较陌生疏离的,且内心敏感。在心理咨询师的耐心引导下,小林不再拘谨,渐渐放下防备之心,袒露出自己的心声,表示和姨妈一直相处得很愉快,愿意与她一起生活。
了解小林本人的意愿后,为了保障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未来的学习、生活不受影响,陈丛蓉法官分别找来林某及宋乙进行沟通谈话。林某明确表示自己长时间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且经济条件受限,无力承担抚养义务,同意孩子的姨妈获得监护权,给孩子更好的照料。同时,经过与宋乙的几次交流,法官切实感受到她对小林长期以来的关爱,且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综合各种因素,将孩子交由其姨妈宋乙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根据《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林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不能给予小林成长所需的物质基础和感情投入,且其明确表示自己无监护能力,不能履行监护义务,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故法院依法撤销林某监护人资格。
综合小林本人意愿,以及法院对宋乙监护能力的考量,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法院对申请人宋乙的申请予以采纳,指定宋乙为小林的监护人。
案件虽已审结,但小林未来的成长仍牵动着陈丛蓉法官的心。为了尽可能帮助小林一家缓解日后的生活压力,法官通过雨花台区法院牵头成立的“希望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治理联合体平台,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实际工作安排,关注未成年人小林的身心健康,对其给予关怀和救助。相关部门积极响应,表示将持续对小林给予关注,落实相关生活、医疗、教育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