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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发出“司惩”决定书
日期:2022-06-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2022)苏0114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2万元。

2018年11月1日,孙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2022年1月27日,李某以孙某拒不偿还到期欠款为由,将孙某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民间借贷纠纷要素表》,要素表中关于“孙某借款后偿还本金时间、数额、方式”“孙某借款后偿还利息时间、数额、方式”栏分别填写为“没有偿还”和“无”。雨花台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孙某送达了案件诉讼材料。因孙某一直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确定于2022年4月30日进行公开庭审。

庭审当日,孙某到庭应诉,并提交了多次向李某转账的还款凭证。经法院审查,证实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3月8日,孙某分18次向李某转账共计21.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面对这一条条转账记录,李某当场面露怯色,先以“我记不清楚了”为托词推脱责任,又一再要求对还款凭证给予答辩期限,故法院决定择期再开庭。2022年5月10日,李某提交了撤诉申请。

李某故意隐瞒孙某已向其归还大量款项的重要事实,诉讼中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司惩决定书,对李某予以2万元的罚款。目前,李某已于期限内自动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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