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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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我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劳资纠纷,三名劳动者顺利拿到了离职补偿和差额工资,对张敦生庭长及米玲法官表示感谢与称赞。
上世纪90年代末,被告某科技公司聘用了原告李某等三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自2007年起被告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保,2015年7月被告将原告的社保委托另一家公司代为缴纳,就此原告李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经与劳动者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事项,要求被告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该案因原被告对事实争议较大,庭审时双方情绪激烈,气氛焦灼。一方面,原告提出因入职时间为上世纪90年代末,被告当时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原告工龄时被告认可的与原告主张的客观情况差距非常大。另一方面,被告提出并非是被告辞退原告,而是因为原告三人都是年近60岁,是原告故意主动离职,欲图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离职从而获得较高额的离职补偿金。我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从缓和社会矛盾、化解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角度考虑,此案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较好。
经过审监庭张敦生庭长及米玲法官与当事人的多次调解沟通,建议双方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解决纠纷,最终促成了案件的调解,随后法官及时敦促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