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喜报 | 雨花台区法院新增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日期:2026-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雨花台区法院报送的《某创意公司与某文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调解在商业标识中不当使用美术作品引发纠纷》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这是雨花台区法院新增入库的第4篇多元解纷案例。

1779154764303030923.png

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案例库主要收录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某创意公司与某文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入库编号

D2026-161-1-158-278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不当使用美术作品 利益分析法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参与调解 “背靠背”调解法

基本案情

某创意公司享有经版权局登记的“某毛笔行书字体”毛笔书法作品相关著作权权益。后某创意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中使用了案涉字体中的“某某故事”四个字。某创意公司认为某文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案事实较为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具有通过协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调解空间,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提供调解指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指派知产领域调解员围绕“利益分析法”的核心思路,分三步有序推进调解工作。

一是精准研判案件事实,明确核心利益诉求。调解员认真审查某创意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侵权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确认知识产权基础的合法有效性和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的侵权事实。结合专业经验及类案判决,调解员迅速聚焦本案难点:若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可能形成“停止侵权+有限赔偿”的“双输”局面,即权利人获赔额可能不及预期,侵权人则需承担高昂的拆除成本及商誉损失。基于此,调解员进一步探明双方核心利益:创意公司重在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并获得合理补偿;文化公司核心诉求是希望避免高额赔偿、维持经营稳定,对更换店铺招牌的成本较为敏感。

二是细致运用“背靠背”调解,重构利益平衡方案。明确双方核心诉求后,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共同研判,寻求利益平衡点。若简单要求某文化公司拆除店铺招牌,不仅对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经营影响,更导致物质、设计资源的浪费。相反,若促成“侵权使用”转为“合法授权”,更有利于实现双赢。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沟通,引导双方从“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角度进行深度评估,将关注焦点从“过去的过错”转向“未来的合作可能性”。对于创意公司,调解员帮助其分析:依类案标准,获赔金额较为有限,且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案涉美术作品亦失去了一个有效传播展示渠道;而通过调解“授权”则可一次性获得确定收益,并可能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现知识产权更优价值。对于文化公司,调解员帮助其权衡:如果进入审理程序败诉可能较高,可能面临停止使用、赔偿、承担重置拆除店铺招牌成本,且拆除店铺招牌会破坏已建立的店面形象与商誉;但如果支付合理授权费取得许可,则可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设计采购成本”,永久保留店铺招牌,彻底消除法律风险,保障经营稳定。

三是深度融合法理情理,促成共赢授权协议。在双方逐步达成一致后,调解员结合字体授权行业的一般许可费标准,为双方协商提供客观参考基准。在法官指导下,综合考量作品价值、侵权情节、行业标准、类案参考及合作效益等因素,经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将“侵权之债”转化为“许可之约”的共识。创意公司授权文化公司在原店铺招牌上永久使用案涉字体,文化公司一次性支付授权许可费。至此,该纠纷得以实质解决。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创意公司授予某文化公司案涉“某某故事”四字的美术作品在现有店铺招牌上永久使用的权利,某文化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创意公司授权许可费2万元。协议签订后,某文化公司即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在商业标识中不当使用美术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如简单作出停止侵权判决可能引发社会资源浪费与次生矛盾,权利人知识产权价值难以充分实现,侵权人经营亦可能承受不必要冲击,阻碍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与有序流通。本案中,针对纠纷事实清楚但直接判决社会效果可能不佳的情况,法院委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调解,充分发挥了专业调解与法院指导相融合、以及调解员积淀深厚经验的双重优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娴熟运用“利益分析法”,引导当事人超越诉讼输赢之表象,深入审视各自核心利益与潜在风险,将“停止侵权”的判决预期与“支付对价、取得授权”的调解方案进行务实比对,使双方清醒认识到合作共赢远胜于两败俱伤,将对抗性侵权纠纷转化为合作性授权交易,最终促使达成共赢解决方案,实质性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化解此类附着于重要经营载体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总访问量
版权所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苏ICP备12076580号-1 苏公网安备32011402010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