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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的“周年礼” | 数智法槌:我们办过的典型案例(四)
日期:2026-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4月,南京数据资源法庭正式揭牌运行,实行数据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为南京打造万亿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集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一年来,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在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遇到了哪些疑难案件?又是如何以法治力量维护“数据正义”,助力解决数据资源司法实务难题?在法庭成立一周年之际,我们推出《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的“周年礼”》专栏,精选十起标志性案例,敲响“数智法槌”。这不仅是十份公正的判决,更是十把开启数据法治未来的钥匙。让我们透过这些案例,解读司法如何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筑牢“防火墙”、铺设“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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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网络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网络公司是一家以游戏发行、运营为核心的互联网企业,拥有游戏《DDX》(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著作权,对该游戏软件及其相关推广素材独自享有完整著作权,有权对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维权行为。2025年1月,原告某网络公司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某网络公司许可和授权,擅自将原告某网络公司于微博平台发布的游戏视频挪用、剪辑、拼接,并于通过其注册的微信视频号进行发布。同时,被告某科技公司为游戏《GGY》(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运营方,从事游戏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业务,与原告某网络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其运营的侵权游戏《GGY》与原告某网络公司的《DDX》同属同类型的战术策略类电子游戏,属于竞争产品。而《DDX》作为该类游戏的开山之作以及首款正式游戏,拥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广泛用户,被告某科技公司推广其产品过程中,故意使用原告的游戏视频以及原告某网络公司LOGO,其行为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某网络公司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擅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原告某网络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某网络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视频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了原告某网络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及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某网络公司对相应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游戏素材进行“搭便车”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所涉的《DDX》作为一款广受欢迎的游戏,其素材被侵权一事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公众关注度与行业典型性。法院的判决及时回应了社会对加强游戏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期待,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态度。案件审理中,必然涉及对电子证据固定、侵权内容比对、赔偿数额判定等新型疑难问题的裁量。法官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严谨的事实认定,成功厘清了侵权边界,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兼具合理性与说服力,不仅让侵权者付出了应付的代价,也为同类涉游戏元素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判思路与实践样本。该案判决后被告的主动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生动地表明司法裁判在定分止争之外的深层价值——即通过个案的公正审理,向社会传递出尊重创新、保护版权的强烈信号,有力地警示和震慑了潜在侵权者,为激励原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对于营造鼓励创新、公平有序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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