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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上午,雨花台区法院在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向被告人徐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相关的活动。这是南京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
自2019年初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租赁制作场地制作印有洋河系列、贵州茅台酒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7.2万元。被告人徐某于同时期从陈某处购入上述系列假酒,通过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5万元。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处查获贵州茅台酒160箱,货值共计8万元,于被告徐某出查获洋河系列等白酒98箱,货值4.6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