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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法院对被告人张龙身等8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日期:2019-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5月8日上午,雨花台区法院对以被告人张龙身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陈友亮为谋取非法利益,召集被告人邓飞、孟飞等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以放高利贷为业。被告人张龙身亦长期从事放高利贷业务,与被告人陈友亮等人熟悉,彼此在放贷、讨债方面产生业务联系。2017年6月,被告人张龙身与被害人陆某以每1万元借款本金一天收取400元利息的计息标准达成协议后,张龙身先后借款给被害人陆某2万元和3万元,并让后者分别出具金额为3万元和4万元的两张借条。被害人陆某按照约定的日息支付数日后,便无力偿还高额利息。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龙身以被害人陆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为由,先后分别纠集被告人陈友亮、孟飞等人,通过非法拘禁、殴打、言语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讨要债务,并随意虚构债权,多次强行向被害人陆某及其父亲索取财物。被告人张龙身等8人长期在高利贷行业从事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龙身为首, 以被告人陈友亮、孟飞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事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各项违法犯罪事实共达7起。 

此案于今年3月20日,由雨花台区法院副院长韩芳担任审判长,另由两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共七人组成的大合议庭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本院根据8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龙身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雨花台区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切实打好扫黑除恶的“攻坚仗”、“法律仗”。此次通过对被告人张龙身等8人涉恶案件的公开宣判,进一步表明了本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今后,雨花台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从而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强大震慑,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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