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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李某向我院米玲法官赠送了锦旗,称赞其“公道人心,公正执法”。
2015年6月,我院审监庭受理了一件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的被告系成都某激光公司,由于该公司在南京的办公地点已经撤离,因此被告就该案的管辖提出异议。承办法官米玲实地走访被告曾经办公地点的物业,经调查核实,确定我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在之后庭审中,被告又对原告李某劳动合同上的印鉴提出鉴定申请,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印鉴非被告单位所有,系原告伪造。米玲法官综合各项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认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之后因工作调动离开了南京,时隔半年后专程利用春节回家的机会,亲自送来锦旗,向米玲法官表达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