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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院刑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案,因该案为南京首例地铁列车内失火案,故吸引多家媒体记者前来报道。
被告人李某因从事中央空调水质处理工作需要,去公司仓库内拿取化学制剂,但在拿取时未进行认真检查和分辨,将氨基磺酸当成硼砂,并将其与亚硝酸钠混合放置背包内,之后乘坐地铁时李某携带的背包开始冒烟,产生明火,并散发大量刺激性烟雾,导致地铁运营发生危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之后车厢内乘客被疏散,明火被扑灭,造成地铁营运部门损失1001元。
我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携带易燃性、毒害性物品进入地铁内,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综合李某有自首情节,案发时积极施救扑灭明火,案发后主动赔偿地铁营运部门经济损失,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