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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案件,被告王某、李某为实施盗窃并逃避法律处罚,通过安排路费及食宿、提供作案工具、寻找作案地点、组织销赃并分赃等方式,组织5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盗窃。此案涉及《刑法修正案(七)》第262条之二的新增罪名,该罪名将矛头指向操纵、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幕后黑手,只要有通过安排食宿、提供作案工具等类似方式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即可成立,对社会有一定警醒意义,有力的制止此类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