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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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泄心中不满情绪,一男子竟制作虚假爆炸物质投放到地铁站内,并报警扬言自己投放了“炸弹”....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该男子因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获刑。
案情简介
某天晚上11点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报警人陈某称自己在某地铁站出入口放置了一枚炸弹。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要求车站启动爆炸物预案,封控相关出入口及通道,同时,先后出动30名警力、8辆警车现场处置,排除爆炸险情、追踪陈某轨迹。经现场勘察,在地铁出入口电扶梯侧面发现红色胶带缠绕矿泉水瓶制作的可疑爆炸物,经鉴定,该可疑爆炸物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成分。
几小时后,陈某打电话告知民警自己所在位置并在现场等待抓捕,后被民警抓获归案。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表示,因为自己心情不好,为了宣泄情绪,就想给警察找点麻烦。经查,陈某曾两次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指的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投放的“炸弹”虽然不能引爆,但从表面上看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恐慌和警力浪费,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
法治社会,每个人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生活从不会一帆风顺,难免遇到磕磕绊绊、心生郁结的时候,但即便心中再有不满,也不能触碰法律红线。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个人言行不能法外任性、恣意妄为,遇到问题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别因一时糊涂让自己追悔莫及。